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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北港義民廟官服義民爺公像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23/1/10
發文日期:2023/1/7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13825467E號
主旨:公告指定「北港義民廟官服義民爺公像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5條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5條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義民廟官服義民爺公像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日治時期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深41公分/寬44公分/高91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木質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將義民供像從墓碑演變成武官神像,反映出臺灣民間信仰從英靈到神明之無形文化價值,見證北港地區義民信仰之發展。
2、與林爽文事件具有深厚淵源。
3、文物本體的臺座落款與背面紀錄落款銘文,反映日治時期及戰後北港民眾對義民爺公的崇敬,亦反映日治時期逐漸形成「義民爺信仰」的轉變歷程。
4、神像雕刻技法與日治時期之車佛製作方式可相互呼應,製作精巧,樣式獨特。
5、此尊神像由官服與章補形制,強化其義民身份是官方認可的意象,為臺灣傳世身著清領時期官服造像之特殊與稀有者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、2、3、4、5項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府文資二字第1113825467E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2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寄遲誤,請儘早寄件,以維護權益。
七、檢附旨案文物照片1份。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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